關于第64707799號“吾谷雜良”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707799號“吾谷雜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備商標固有的顯著性,并非指定商品的名稱,更不直接表示商品質(zhì)量和特點,具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特征,且有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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