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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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1033155號“屠呦呦”商標無效宣告案
“大姨媽”商標被判無效 公司IPO進程或受阻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提交的廣告宣傳材料等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NEW BALANCE”商標在我國進行了較為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建立了較高知名度,已為相關消費者熟知。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申請人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鞋商品上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New Balance”與申請人“NEW BALANCE”商標字母組合完全相同,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珠寶(首飾)、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消費群體等方面有一定關聯性。據此,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New Balance”注冊在珠寶(首飾)、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申請人具有某種關聯,進而可能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爭議商標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由宿州市夏氏眼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2年6月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獲準注冊。2016年4月20日,該商標被屠呦呦(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姓名具有很強的獨創(chuàng)性,其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廣為知曉的公眾人物。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允許,擅自將申請人姓名“屠呦呦”申請注冊為爭議商標,侵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大姨媽及圖”因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等原因日前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判無效。大姨媽APP是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康智樂思)的核心業(yè)務,商標權的缺失將為其上市計劃埋下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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